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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11月13日下午,iG战队公布了一条辟谣声明,回应近期微博博主“闪电战小猪”有关iG战队的爆料内容为编造,俱乐部将对涉及账户展开核查并保有对其追究责任法律责任的权利。当iG收到上述的辟谣声明之后,这位博主不但没移除涉及爆料内容,甚至还不予口头言语反攻,事情仍未有定论,坐等先前消息。
网络信息瞬息万变,无论是不是翻转,还是警告各位,不抹黑不信谣不传谣,不要以身试法。那么, 发送网络谣言犯法吗?将网络谣言“罪”的司法解释原文是怎样?回来大律师网小编一起想到吧。【iG辟谣声明】11月13号下午,iG对于一微博账号是“雷电车站小猪”的博主展开了辟谣解释,官方说道:“微博账号“雷电车站小猪”11月12日公布的关于iG俱乐部涉及“爆料”为蓄意编造,目前该微博发送过千,已对俱乐部和队员导致相当严重负面影响,俱乐部将对涉及账户展开核查并保有对其追究责任法律责任的权利。” 此前有微博取名为“雷电车站小猪”的博主公布了有关iG战队的爆料内容,称之为iG战队的打野宁王、ADC Jackeylove、辅助宝蓝等运动员将不会离队,甚至还谈及他们各自的离队原因,这位博主还称之为iG战队有欠薪薪资不道德等等众多爆料内容,但其所谓爆料皆没获取证据,这一行径也引起iG战队以及粉丝的反感。
当iG收到上述的辟谣声明之后,这位博主不但没移除涉及爆料内容,甚至还称之为“iG战队别射杀了友军!你这样公开发表的悬挂我,有没有想要过我要遭多大的网络暴力?你们这边只要为首个人过来打声吃饭,私下很更容易解决问题,不告诉为什么你们仍然这么傻?” 目前从这位博主的内容来看,并没实质性的证据证明自己所谓的爆料内容真实性,大多数内容有可能是为博眼球不道德。不过这样的不道德有可能招来法律控告。
去年RNG战队在S8总决赛八强失利之后,也有博主对RNG战队及其队员展开抹黑,RNG也使用法律手段确保自身权益,并最后夺得诉讼。而这次“雷电车站小猪”博主不会是什么样的结果呢,大家不妨等候先前的消息吧。iG(Invictus Gaming)电子竞技俱乐部正式成立于2011年,旗下享有英雄联盟分部、DOTA2分部、星际争霸Ⅱ分部等。
DOTA2分部获得了第二届DOTA2国际邀请赛冠军、WCG2012世界总决赛冠军,2017年DAC亚洲邀请赛冠军等。英雄联盟分部获得了2011年WCG中国区总决赛冠军、2013年IEM新加坡车站冠军、2016年全国电子竞技大赛冠军、2018英雄联盟全球总决赛冠军等。[3-4] 2018年德玛西亚杯冠军 ,2019年LPL春季赛冠军。穿过火线分部获得WCG中国区以总冠军、WCG世界总冠军、第一届CFS国际联赛冠军等。
星际争霸Ⅱ分部获得2017《星际争霸Ⅱ》黄金职业联赛第一赛季、第三赛季冠军及2017《星际争霸Ⅱ》黄金总决赛亚军。2018年获得《星际争霸Ⅱ》黄金职业联赛第二赛季冠军。发送网络谣言犯法吗?如果当事人在主观意识上能辨别该消息是谣言或者是欺诈信息,不管是原创还是发送,都必须分担适当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即如果散播谣言侵害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害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分担暂停侵犯、恢复名誉、避免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2)行政责任: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押,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下拘押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散播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蓄意妨碍公共秩序的。投入欺诈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性物质妨碍公共秩序的。扬言实行纵火、发生爆炸、投入危险性物质妨碍公共秩序的。
(3)刑事责任:捏造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线威胁等可怕信息,或者坚称是捏造的可怕信息而蓄意传播,相当严重妨碍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导致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将网络谣言“罪”的司法解释原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行毁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 法释〔2013〕21号 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的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保互联网安全的要求》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行毁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说明如下: 第一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确认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毁谤他人”: (一)编造伤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播,或者的组织、勾结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播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牵涉到他人的完整信息内容伪造为伤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播,或者的组织、勾结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播的; 坚称是编造的伤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播,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毁谤他人”论。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毁谤他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确认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毁谤信息实际被页面、网页次数超过五千次以上,或者被发送次数超过五百次以上的; (二)导致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自杀身亡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毁谤接受行政处罚,又毁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毁谤他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确认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起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起公共秩序恐慌的; (三)引起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毁谤多人,导致险恶社会影响的; (五)伤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导致险恶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行利用信息网络毁谤他人不道德予以处置,毁谤信息实际被页面、网页、发送次数总计计算出来构成犯罪的,应该依法定罪惩处。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侮辱、报复他人,情节恶劣,毁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惩处。捏造欺诈信息,或者坚称是捏造的欺诈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播,或者的组织、勾结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播,大叫打架,导致公共秩序相当严重恐慌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惩处。
第六条 以在信息网络上公布、移除等方式处置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胁他人,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行上述不道德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惩处。第七条 违背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获取移除信息服务,或者坚称是欺诈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获取公布信息等服务,妨碍市场秩序,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归属于非法经营不道德“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惩处: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扣除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扣除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行前款规定的不道德,数额超过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该确认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尤其相当严重”。第八条 坚称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行毁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获取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协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行毁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包含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伤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鼓动暴力排斥法律实行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捏造、蓄意传播欺诈可怕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惩处较轻的规定定罪惩处。
第十条 本说明所称之为信息网络,还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相同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相同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对外开放的局域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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